分类:成语大全时间:2023-02-03 06:10作者:未知编辑:猜谜语
***章 总则***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背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治理局。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背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第三章 立案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一)具有违背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详细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第四章 取证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一)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实;(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七)其他调查方法。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别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第五章 决定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二)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案件;(三)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统一治理,完善机构编制的治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心、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主管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治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规定部机关各司(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机构的设置和级别,核定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规定领导职数,并通过有效的日常治理工作,促进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精干、高效和相对稳定。第三条 机构编制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明确职责,减少层次。第四条 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包括临时机构)和扩大编制。新增任务时,凡是已有行政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以承担的,就不另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第二章 机构序列第五条 部机关机构实行二级制。司(厅、局)、处(室)。处室内原则上不设科。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级别及机构序列为:相称正局级、相称副局级、相称正处级、相称副处级、相称正科级和相称副科级六个规格。相称正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处级;相称副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处级;相称正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科级;相称副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科级。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级别规格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即:院(校、社、所、中央等)、处(室、系)、科。第八条 在学院下设的分院和邮电科学研究院下设的副局级研究所,属各院建制。第九条 邮电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各社团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归口联系和治理。第三章 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第十条 部机关领导干部职数配备:(一)司(厅、局)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正职一名,副职一至二名,任务重、人数多的司(厅、局)可增设一名副职;根据部党组的决定,各司(厅、局)领导干部的详细职数是:办公厅、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可配一正三副;政策法规司、计划司、人事司、教育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基本建设司、经营财务司、行政司配一正二副;通信司、劳动工资司、安全保卫司、老干部局配一正一副;监察局、审计局和***无线电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配备;(二)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三)部机关党的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共青团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共青团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编制均应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部的编制总额内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配备:(一)单位领导职数:院校按***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单位,编制在500人以内的配备三至四职,编制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超过五职;其他事业单位由部根据其编制和实际需要详细确定;(二)处级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各单位的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与一般工作人员一比三的比例确定职数总额,由各单位根据各处的业务繁简,自行统筹安排;院校系(所)级干部按***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配备;(三)科级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一人;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四)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单位必须在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情况必须超额配备领导职数的要报部审批,凡未经部批准,自行设立的领导职务和超过规定领导干部职数限额配备的干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一)院校按***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科研单位人员比例原则确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5%,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应在职工总数的20%以下;以软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应在20%以下;(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由部根据职责任务详细确定。